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临沂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临沂阳光采购平台”)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评审专家行为,优化评标评审专家资源,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参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临沂阳光采购平台专家征集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临沂阳光采购平台评标评审活动,并已纳入临沂阳光采购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评价主体,包括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临沂阳光采购平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临沂阳光采购平台专家的入库、抽取和评价,以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维护等活动。
第二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库的专业分类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设置。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评标评审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备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具有公认的能证明相应专业水平的证书、研究成果、工作业绩等;
(三)熟悉并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没有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适应电子评标评审需要,熟悉评标评审业务,熟练使用计算机与临沂阳光采购平台电子评标系统;
(七)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临沂阳光采购平台评标评审活动,认同并遵守临沂阳光采购平台的各项管理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符合专家征集条件的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在临沂阳光采购平台门户网站注册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二代身份证(正反面);
(二)个人免冠照(彩色);
(三)学历、学位证书;
(四)职称资格证书(包含姓名、照片、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公章等页面),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包含姓名、照片、专业、职业资格、公章、注册变更单位、延续注册等页面);
(五)单位(协会、商会等)推荐表(退休人员到原工作单位开具推荐表);
(六)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专家应当依据本人从事的工作、职称专业、注册执业资格专业,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8〕316号)规定的专业划分,正确填报评标评审专业类别。每个专家可申报的评标评审专业不得超过3个(1个主评专业、2个副评专业)。
第八条 临沂阳光采购平台组织人员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入选评审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者被永久性取消专家资格;
(三)被开除公职;
(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五)其他不适宜纳入评审专家库的情形。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约请,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查阅相关评标评审资料,要求相关主体对不明确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三)依法依规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对评标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意见和理由;
(五)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获得专家劳务报酬;
(六)抵制和检举评标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对有关处理决定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承担”原则支付,支付标准可参照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一)入场时间距智能向导系统首次呼叫时间超过20分钟,被限制进入评标区;
(二)参加项目质疑复核,因原评审失误、错误导致质疑成立;
(三)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或者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按要求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二)恪守职业操守,遵守评标评审法律法规,在规定的应回避情形下,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按照客观、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规定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六)及时反映或举报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处理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
(七)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八)参加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九)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及时修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抽取管理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专业要求等因素,登录临沂阳光采购平台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录入专家抽取信息,包括标段信息、评标评审时间及地点、所需专家专业、数量、需要回避的信息等。
第十三条 临沂阳光采购平台按照抽取需求,系统自动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对专家抽取结果进行加密封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足专家可从其他依法设立的专家库抽取。
第十四条 抽取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开标活动开始前24小时。特殊项目可根据拟聘专家居住地域分布、聘请难易程度适当提前抽取,原则上不得早于开标活动开始前48小时。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后,临沂阳光采购平台采用语音自动通知系统通知专家,成功确认参加的专家将收到短信提示。由于运营商限制、手机设置等情况,短信存在被拦截无法送达的风险,专家应回拨系统自动通知电话查询是否被抽取成功。
第十六条 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应在距评标评审活动开始时间2小时之前拨打系统自动通知电话按语音提示自助请假。
第十七条 距评标评审活动开始时间2小时(含)以内不允许请假。专家确遇紧急不可预见情况,可联系临沂阳光采购平台工作人员请假,并扣除相应日常评价分数。
第十八条 专家抽取结果将自动经过加密推送至门禁闸机系统,专家须在有效的入场时间段内经人证比对通过后方可进入评标区。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智能向导系统向专家首次发起呼叫,专家进入评标区时间以门禁闸机系统识别记录时间为准,具体规则如下:
(一)智能向导系统首次呼叫时间后10分钟(含)以内,专家人证比对通过后进入评标区,门禁闸机系统记录为正常;
(二)智能向导系统首次呼叫时间后10分钟至20分钟(含)以内,专家人证比对通过后进入评标区,门禁闸机系统记录为迟到;
(三)智能向导系统首次呼叫时间后20分钟,专家无法进入评标区,门禁闸机系统记录为缺席;
(四)补充抽取的专家进入评标区时间不计入以上规则。
第二十条 专家不得参加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评标评审活动,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评审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见证机构工作人员发现专家存在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确认后,应重新抽取:
(一)已抽取的专家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可能会妨碍公正评标评审的;
(二)由于原专家的违规行为导致评标评审结果无效,评标评审活动需重新组织的;
(三)已抽取的专家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评审任务的。
第二十二条 预定的评标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提出补充抽取申请。无法及时补足专家的,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评审。
第二十三条 专家名单在评标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评标评审活动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及保密承诺。专家名单需要公布的,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示。
第五章 专家现场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专家确定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时间前20分钟持身份证原件抵达临沂阳光采购平台专家等候室,待智能向导系统呼叫提醒后,经门禁闸机系统人证比对通过进入评标区。
第二十五条 专家严禁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及相关电子设备进入评标区。进入评标区前,专家须将手机、智能手表、电子手环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物品,按要求统一存放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在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前不得随意出入所在评标室。
第二十七条 与专家有利害关系的项目,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隐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见证机构工作人员发现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立即终止其评标评审活动,已完成评标评审活动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八条 专家不得在评标评审活动前与采购项目有关人员接触,不得有影响公正评标评审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专家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程序、评标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等开展评标评审活动,正确行使评标评审权利,及时为采购工作提供客观真实、公正可靠的评标评审意见,并对本人的评标评审意见负责。
第三十条 专家应在形成书面评标评审报告并签字后离开评标室,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与评标评审活动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不得以任何个人利益为由妨碍评标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专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他人打听或透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评审情况等有关保密信息。
第六章 专家日常评价标准
第三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每项扣2分:
(一)已确认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后因故于评标评审活动开始时间前2小时(含)以内请假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
(二)进入评标区,拒绝出示有效凭证确认身份的;
(三)不在规定的专家等候区域等候的;
(四)未经允许随意进出评标室,经提醒后改正的。
第三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每项扣4分:
(一)门禁闸机系统记录为迟到的;
(二)未按规定存放或者私自携带、使用通讯工具及相关电子设备,经提醒后改正的;
(三)评标评审过程中做与评标评审工作无关事情的。
第三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每项扣6分:
(一)门禁闸机系统记录为缺席的;
(二)未按规定存放或者私自携带、使用通讯工具及相关电子设备,经提醒后未及时改正的;
(三)未经允许随意进出评标室,经提醒后拒不改正的;
(四)不听从评标评审现场管理人员劝阻,评标评审过程中私下讨论的;
(五)在评标评审时向他人探询授标意图的;
(六)评标评审时不按规定说明扣分或加分理由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采购人依法组织的重新评审的。
第三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每项扣8分:
(一)已确认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但未请假也未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
(二)评标评审时干扰他人正常评标评审,严重影响评标评审正常秩序的;
(三)评标评审过程中违反评标评审纪律,发表不利于客观公正评标评审的言论或意见的;
(四)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经提醒后拒不改正的;
(五)因醉酒等原因无法胜任评标评审工作的;
(六)经辅导培训,仍不能熟练使用电子评标系统评标评审的;
(七)因个人基本信息未及时变更,对评标评审委员会组建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每项扣10分:
(一)非因法定情形随意否决投标的;
(二)对依法应当否决的事项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三)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
(四)应发现而未发现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现后未如实书面报告的;
(五)提交评标评审意见或打分表后,无正当理由更改个人意见或打分的;
(六)评标评审意见异常,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七)评标评审结果经重新评审认定有过错的;
(八)不认真履行义务,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的;
(九)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十)经采购人认定,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的;
(十一)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每项扣15分:
(一)不如实填报回避信息,或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委托他人或受托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
(三)评标评审过程中拒不听从现场管理人员劝阻或以暴力、胁迫、辱骂或其他手段扰乱正常评标评审工作秩序的;
(四)不配合做好评标评审保密工作,私自将与评标评审有关资料和数据带出评标室的;
(五)以不在评标评审报告签字等行为作为要挟,违规要求增加专家劳务报酬或者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
(六)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供应商主动作出的澄清、说明,且严重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
(七)评标评审结果被重新评审,且个人评标评审意见被证实存在明显错误2次(含)以上的;
(八)确认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后,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泄露其身份或拟评审项目信息的;
(九)考试测评未通过的;
(十)评标评审中途擅自离开评标区,严重影响评标评审活动的;
(十一)严重不服从现场管理,影响评标评审活动的;
(十二)其他存在严重影响评标评审活动和评标评审结果公平、公正情形的。
第七章 专家综合评价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专家的综合评价管理按照“日常评价标准”进行,采用“一标一评”和“量化扣分制”方式,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扣分周期,一个扣分周期内所扣分数,在下一扣分周期开始时自动清零。
第四十条 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由相关评价主体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事后发现存在应当扣分而未扣分情形的,应当进行补扣。专家扣分达到或累计达到相应标准时,系统自动予以暂停相应期限或取消专家资格。
第四十一条 专家日常评价扣分达到以下标准时,暂停相应期限的专家资格:
(一)一次性或累计扣分达6分的,暂停专家资格3个月;
(二)一次性或累计扣分达8分的,暂停或累加暂停专家资格6个月;
(三)一次性或累计扣分达10分的,暂停或累加暂停专家资格9个月;
(四)一次性或累计扣分达15分的,暂停或累加暂停专家资格12个月。
第四十二条 专家综合评价结合日常评价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基础分为100分,采用“一人一年一评”和“合格制”方式,于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专家评标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评价周期。
第四十三条 专家年度评价得分符合以下情形的,系统自动予以相应综合评价结果:
(一)日常评价≥95分,综合评价为合格;
(二)85分≤日常评价<95分,综合评价为基本合格;
(三)日常评价<85分,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系统将自动取消专家资格:
(一)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二)连续2年综合评价为基本合格;
(三)以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
(四)私下接触供应商;
(五)在评标评审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等有关项目信息;
(六)询问采购人代表倾向性意见;
(七)泄露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八)索取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九)拒绝或者阻挠临沂阳光采购平台管理及有关部门调查,或在接受调查过程中不如实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
(十)在采购、评标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的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十一)司法生效判决书认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十三)被其他采购中心、交易中心及相关平台取消专家资格;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或终止专家资格:
(一)因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再适宜继续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二)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三)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工作;
(四)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六条 专家可随时登录临沂阳光采购平台查看个人评价情况。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专家,应当自系统消息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评价主体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七条 除到龄取消专家资格情形外,其他情形被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应在临沂阳光采购平台公布。被暂停的专家在恢复评标评审资格前,不得参与临沂阳光采购平台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被取消评标评审资格的专家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临沂阳光采购平台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
第四十八条 由于专家个人违规行为给相关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负责专家日常评价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假公济私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岗位等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理。
第五十条 参与临沂阳光采购平台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或非评审专家库专家,参照本规范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规范由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