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应商质疑行为,保护参加采购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参考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临沂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的采购活动质疑的提出和答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在服务平台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但未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属于潜在供应商。
第四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应当有明确的质疑事项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重复质疑。
第五条 采购活动质疑的提出和答复应当坚持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第七条 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阶段的质疑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
第二章 质疑的提出与答复
第八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只能对其依法获取的可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二)与质疑事项存在明确利害关系;
(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疑;
(四)质疑函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一)对采购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有质疑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
(二)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日之前提出;
(三)对开标有质疑的,应当在开标期间提出;
(四)对评标评审结果有质疑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五)对定标结果有质疑的,应当在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
第十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所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及标段(包)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提出质疑的日期。
不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
质疑函应当据实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收到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编号及标段(包)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
(四)质疑答复日期,质疑答复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评审委员会答复质疑。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协助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或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或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可以从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后,如需撤销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六条 质疑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文件材料均应同采购文件一起归档。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平台申请协调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1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超期。
第二十条 对在质疑答复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服务平台等相关知情人应当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采购活动质疑的提出和答复,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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